2011年12月1日白班,十一车间精车工序操作工刘勋峰加工100T左曲柄457件,出现不合格品247件,不能用于主机厂装配。
经调查,操作工在经自检、首检合格,送计量室全检合格后进入正常生产,在加工了210件后,高度尺寸79.6(0-0.2)尺寸有些偏高,操作工对该尺寸调整程序后没有对加工的首件进行全尺寸自检,也未向质检员送检首件,便开始继续生产,导致问题发生。班长兼质检员任成峰在巡检时也没有对此尺寸进行检验,而在完工检验时才检查出此问题,造成批量事故发生。
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:
1、操作工在发生变化点后(调整尺寸后)未及时全尺寸自检,未重新送质检员报验首件;
2、在加工过程中操作工未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的检验频率1/30进行自检;
3、班长兼质检员任成峰在巡检过程中未按图纸要求进行检验(该尺寸漏检)。
综合上述情况,根据《质量管理规定》对该次事故处理如下:
1、对操作工刘勋峰罚款400元;
2、对班长兼质检员任成峰罚款300元。
3、质量总检刘春梅及车间副主任王洪伟负管理责任各罚款200元。
4、不合格品(左曲柄)用于零销,其损失按零销件考核。
5、对十一车间全公司内通报批评。
各车间应从上述事故吸取教训,加工过程中操作工应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要求频率进行自检,质检员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巡检,特别是出现变化点后的自检、首检尤为重要。 |